壹事不再理原則的法律規定是: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不準離婚和調解的案件,判決或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和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款第五項、第七項人民法院對下列訴訟,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不準離婚和調解的案件,判決或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和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