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執行戰鬥、戰備、訓練、演習任務時,禁止攜帶和使用公用移動電話;嚴禁攜帶手機進入作戰室、情報室、機要室、通信樞紐、涉密會議、軍用飛機和艦船(艇)、重要倉庫、導彈發射陣地、武器裝備試驗場、戰備工程等涉密場所;嚴禁在具備有線通信條件的場所使用手機處理公務;嚴禁使用公用手機談論、傳輸、存儲涉密信息;嚴禁在辦公室使用手機連接互聯網或使用具有實時視頻通話功能的手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條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五十五條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和危害國防設施。公民和組織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防中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中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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