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核實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和允許建設範圍,並予以核發。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撥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