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出租管理辦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出租: (壹)屬於違法建築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四)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在不影響剩余部分效力的情況下,剩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