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事法律服務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軍隊律師是國家律師的組成部分。軍隊律師在履行職責時,受國家法律保護,享有國家法律規定的權利,依法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五條軍隊律師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熟悉國家和軍隊的法律法規,熟悉黨的方針政策,熱愛法律服務,作風正派;實事求是,辦事公正,法律事務處理能力強。
第十六條軍隊律師應當接受法律顧問處的委托,未經法律顧問處指派,不得以軍隊律師的名義在軍隊內外從事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