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壹)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二)能夠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三)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所得,並可處以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