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反合同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3.當事人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30%的標準,適當減少違約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要求增加的,違約金的數額應當根據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