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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授權期限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表人在壹個月內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追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壹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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