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為:健康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行使權利、義務主體履行義務的活動。如醫療服務行為、衛生審批行為等等。如醫療服務行為、衛生審批行為等等。
3.物質:指能為人所用,衛生法律允許進入,具有壹定價值,指使用價值的物質財富。如藥品和醫療器械。有使用價值的物質財富。如藥品和醫療器械。
4.智力成果:指人的腦力勞動所創造的成果,屬於精神財富。如學術論文、專利、發明等。專利、發明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適用於所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工具、設備、食品用洗滌劑和消毒劑。也適用於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及相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