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六條國家以培育穩定、健康、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為目標,對公益林和商品林實行分類經營,突出主導功能,發揮多種功能,實現森林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七條國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加大對公益林保護的支持力度,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政策,引導受益地區和森林生態保護區人民政府協商補償生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