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鞏固明治政權,加強各項資本主義改革,明治政府制定並實施了壹系列法令。1880年,頒布了《政府與工業分權法令》,將設備不全、由日本人經營的工廠低價轉讓給民間資本。1889年2月11日,大日本帝國憲法以天皇名義頒布。憲法以法律形式確認了天皇、國會內閣、軍隊等國家管理機構。憲法規定“大日本帝國由永恒家族的天皇統治”,“天皇神聖不可侵犯”。內閣只對天皇負責,不對議會負責。軍隊總司令只屬於天皇,政府和議會不得幹涉。憲法規定了人民的基本人權,《大日本帝國憲法》是當時世界上最保守的憲法。但是,這部憲法的頒布,標誌著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的確立和資本主義改革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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