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向政府部門派出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
監察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人員對派出的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延伸信息監管機構對下列機構和人員實施監管:
(壹)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
(二)本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3)下壹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和所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