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很簡單:
法律是物質的,唯物的:法律是以物質利益為基礎的,即使是與“精神”相關的法律也離不開物質。法律調解的是現實問題,現實問題離不開物質。哪裏有物質利益,哪裏就有“責任、權利和義務”。
家庭是愛和物質的結合,愛是家庭的基礎:“愛”是“精神”,是壹種意識。沒有愛情作為基礎,只有物質婚姻和家庭是不牢固的。所以人在組建家庭的時候,會非常重視“愛”的價值和觀念。
(拙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