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群體在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時往往處於被動地位,所以在執法過程中應該給予照顧,這也是基於司法公正的原則。中國是壹個法治不發達的國家,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違背司法公正原則。比如人民的控告是對上訪的訴訟,千方百計阻止上訪;玩忽職守罪是可以調整的輕微刑事案件;對司法救助利益交換訴訟的壹次探察:行政調解等等。甚至實際操作中經常違反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顛倒了法律與職務的關系。比如“人民的控告是對請願的訴訟”違反了憲法第41條。這主要是因為中國的司法不獨立,意識形態綁架了司法;統治者維護穩定,不尊重憲法法律,搞實用主義;國家決策領導人觀念落後,缺乏智慧;中國的政治制度設計存在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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