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問題在很多方面都無法公平執行,因為每個人對傷害程度的定義都不壹樣。比如妳打我壹巴掌,我打妳壹巴掌,就很難把握輕重。其次,用這個原則來處理問題本身就是物化了除了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主要是人),就像其他受訪者說的,妳殺了我女兒,我該不該殺妳女兒?那妳女兒多無辜啊!就因為有妳這樣的長輩?最後,法律是維護國家的手段和工具,它的執行權不應該掌握在任何壹方手中,就像沒有人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做法官,也沒有人能自己對對方進行制裁,因為對方是否有罪不是妳能決定的。在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有罪之前,妳們首先都是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