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
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責令其財產保全、責令其實施某種行為或者禁止其實施某種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