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具有“無法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因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列入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列入無信托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情節嚴重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年至三年。
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積極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