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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法律之下沒有絕對的自由和絕對的平等?

從法理學的角度討論“法律價值”問題。

我們可以知道法律有三大價值。即法律的自由價值、法律的正義價值和法律的秩序價值。

任何法律原則,甚至細化到法律條文,都是在兼顧這些法律價值,確保法律價值最大化的情況下產生的。

自由是法的天然追求屬性,正義是確保自由公正切實實現的必要保障;秩序是保證自由和正義在有壹定規則和方法可循的情況下得以高效實施的輔助;

這是三種法律價值的沖突;所以法律價值本身是有沖突的,所以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必然不能做到絕對的平等。

其次,自由和自由也會發生沖突,因為有權利就要有義務,而在維護壹種自由的同時,也要有其他主體不得阻礙這種自由實現的義務,所以法律上沒有絕對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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