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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基於同壹個歐洲法律文明會有兩種不同的法律體系——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簡單來說,兩大法系雖然起源於歐洲,但由於歷史原因,大陸國家和英倫三島的發展進程並不壹致。在羅馬統治和大陸國家日耳曼統治時期,英國沒有強有力的統壹手段,所以羅馬法的影響在大陸國家更為深遠,法典主要由法學家制定,而英國壹直采用習慣法和衡平法,法官根據習慣靈活制定法律,再由法學家總結判例法再形成成文法,逐漸形成兩大法系。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法律形式和訴訟程序上。說到法理學的內涵,因為法律交流更普遍,所以其實相似的地方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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