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抵押後,其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余額的,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過該余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壹十三條關於抵押物變價後的處分。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壹十四條* * *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壹)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前已登記未登記的賠償;
(三)抵押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登記的擔保權益參照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