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修訂)
第三條雇員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四條因特殊情況和特殊情況需要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限制,不能實行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壹工作時間,周六、日為每周休息日。
不能執行前款規定的統壹工作時間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