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費的人是另壹部分需要關註的人,他們的信息發布在其他平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第壹條規定,限制消費措施不僅適用於失信被執行人,也適用於其他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
所以,對於限制消費的人,可以嘗試通過其他渠道了解其相關信息,進行監督約束,比如查詢法院公告、社會信用公示系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