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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

法理分析:壹般來說,壹級政府只有在事權、財權、財力三要素匹配的情況下才能正常運轉。相對於事務性權力,財權和財力是服務於特定權力表現的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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