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1款: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第1款第四項: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56號)第八條第1款第1項:下列房地產不得抵押: (壹)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