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是為了正確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第壹,懲罰第二”的原則,根據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3次會議於2005年2月65438+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10月65438+日公布,自2006年10月65438+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犯罪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案件。
第二條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壹周歲”,按照公歷年、月、日計算,從壹周歲生日的第二日起計算。
第三條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在犯罪時的年齡。裁判文書應當寫明被告出生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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