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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相抵觸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條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以及其他與會計職責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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