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查詢會計學校的說法,如果壹張全電子發票已經開具並流通,但尚未交付給收款人,在法律上仍然有效。這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發票的開具和流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開具是指發票的生成和填寫,流通是指發票在經濟活動中的傳遞和應用。因此,壹張已經開具的全電子發票,即使沒有交付給收款人,也可以在特定場景下使用,比如申請開具紅字發票、申請退稅等。但如果未開具全電子發票或不符合稅務機關的技術要求和安全標準,則屬於非法無效。此外,如果全電子發票被篡改或偽造,也是非法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