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合同已實際履行的,主合同和補充協議均有效。主合同尚未生效,補充協議內容能夠獨立履行的,補充協議有效;如果不能獨立執行,其有效性有待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