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用於非法經營的食品添加劑、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