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博物館條例》第二十條博物館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博物館可以依法以組織者或者捐贈人的名稱命名其館舍或者其他設施;非國有博物館也可以依法使用舉辦者或者捐贈人的名稱作為博物館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