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因此,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雙方約定的利率年息不超過24%的,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應當認定無效。
所以建議當事人先協商,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