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確定妳兒子的傷勢。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按民事案件處理。否則,按刑事案件處理。
第壹,打妳兒子的四個學生都已經滿16歲了。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根據司法解釋,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或者尋求精神刺激,任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勒索其他未成年人或者任意損壞公私財物,擾亂學校等公共場所秩序的。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第三,拘留是壹種強制措施,拘留的具體條件在《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中有詳細規定。
所以能不能刑事拘留,要看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