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第五十四條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物歸原主、恢復原狀、排除妨礙、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幹預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