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單位和總經理簽了禁止條款,這肯定是違法的,公司可以追究總經理的違約責任;如果總經理在其他單位工作,沒有簽署禁止條款,給妳單位造成損失,妳可以要求總經理及其妻子的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招用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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