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的價值在於為權利的實現和職權的及時、適當行使提供必要的規則、方法和秩序。
程序法是實體法正確實施的保障,審判活動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作為實體法的對稱性,我們不能簡單地把程序法等同於程序法或審判法,因為程序法是壹個大概念,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選舉規則、議事規則等非程序法,還有行政程序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