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法人的規定是:1。以獲取利潤並分配給股東和其他投資者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是營利性法人。2.為公益或其他非盈利目的設立的法人,不向投資者、創始人或成員分配利潤,為非盈利法人。3.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鄉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是特殊法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十六條以獲取利潤並分配給股東和其他投資者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是營利性法人。營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鄉合作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人是特殊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