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條
從事建設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越權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建築法》第15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單位和承包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788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實施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