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79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各企事業單位在選址、設計、施工、生產中必須註意防止環境汙染和破壞。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過程中,必須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設計。自此,標誌著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正式建立。1989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申了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