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或礦產資源規劃屬於應關閉的礦井;
3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屬於禁采區的;
4.采礦權抵押期間;
5.采礦權被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被法院查封、扣押,或被公安、審計、稅務、檢察等機關通知不得轉讓、變更。
法律依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除符合下列規定外,不得轉讓: (壹)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並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給他人。(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出售企業資產等改變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給他人開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