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主要成分名稱和含量的,應當相應地用中文標明;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4)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此外,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特點難以貼標簽的裸裝產品,可以不貼產品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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