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欺騙、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這是世界性的犯罪。在過去的二三十年裏,它在中國大陸變得越來越嚴重。尤其是在雲南-貴川這種貧困地區,以及東莞、深圳、福建等流動人口集中的發達地區,此類犯罪長期以來十分猖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