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應該鼓勵晚婚晚育。
第五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當地民族婚姻和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NPC人大常委會批準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