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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法律,商標中不允許使用哪些字符和形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在中國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和圖形: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二、與外國國名、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同“紅十字”“紅新月”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六、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七、帶有民族歧視;

八、誇大宣傳和欺騙性;

九、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中國境內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具有其他含義的地名除外;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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