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民法通則》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進行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ㄨㄣㄗㄜㄗㄈㄨˋ朱茵
拼音wén zézèf
詞類習語
基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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