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第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