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見義勇為;
2.計劃生育行為;
3.造林行為。
其他對社會有益的文章
明確的進步行為,如:憲法第19條規定國家“鼓勵自學”,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各種教育事業”,第二十四條提倡“五愛”,第二十六條鼓勵植樹造林,第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鼓勵科學研究和其他精神文明建設的規範。《婚姻法》第六條“應當鼓勵晚婚晚育”,《勞動法》第六條“國家鼓勵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進行勞動。
競賽和合理化建議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