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的定義標準如下:1。被剽竊的作品是否依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2.抄襲者是否超出“適當引用”的範圍使用他人作品,所謂“適當引用”的限度,我國規定非詩歌作品的引用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壹,壹人或多人作品的引用不得超過其本人創作作品總數的十分之壹。
法律客觀性:
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作品,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以下列形式創作: (壹)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四)藝術和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