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配置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
學校體育場地必須用於體育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比賽的運動員和運動隊,應當按照公平、擇優的原則選拔和組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