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結婚的情形:(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2)想結婚的壹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3)想結婚的壹方或雙方已經有合法的婚姻關系。
法律客觀性: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2)非自願;(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