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礎,壹切普通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內容相違背。憲法與普通法屬於“母子”關系。憲法是基礎和依據,是“母”。普通的造法完全以憲法為依據,是壹個“孩子”。因此,國家規定壹切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根據憲法第十壹條規定,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並依法對非公有制經濟進行監督和管理。